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线索来源有哪些?

  案件线索的来源,是指检察机关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 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3条和第 84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,主要有以下四种最基本的立案侦查线索 来源:(1) 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3条规定,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,应当立案侦查。
  检察机关是查处犯罪的重要机关,在工 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现一些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犯罪线索,这些犯 罪线索、犯罪事实都是重要的受案材料来源。(2)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。报案一般是指被害人、 有关单位或个人,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主动向司法机关 报告的行为。
  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,发现有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,而主动向司法 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4条第1款规定: 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利也有义 务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。
  ”(3) 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。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 理人、近亲属,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,并要求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行为。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,他们往往 是最早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人,有的同犯罪嫌疑人还有过 直接接触,对犯罪情况了解得比较具体。
  因此,被害人的报案或者 控告,都是立案侦查的材料来源。(4) 犯罪分子自首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,自动投案,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犯罪分子自首,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。实践中,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、城乡 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;犯罪分子因病、伤或者为了减轻 犯罪后果,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;或者先以电报、信件方式投 案的,也都视为自首。
  在司法实践中,人民检察院受案的具体来源渠道各式各样,通 常有:公民的控告和检举;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报 案;党委、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;纪检、监察、工商、审计、税 务、海关等部门移送的;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移送的;上级人民检 察院交办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移送的; 犯罪分子自首的;其他方面检举、控告和报案的。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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